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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基协会长洪磊:私募具备”持牌”特征 开展资管业务时应当得到公平待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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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10 23:09  中国基金报
核心提示: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,私募机构按照《基金法》要求,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,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持续监管,依法合规开展集合资金、组合投资活动,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,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,应当在《基金法》下得到公平待遇。
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,私募机构按照《基金法》要求,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,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持续监管,依法合规开展集合资金、组合投资活动,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,事实上具备了“持牌”特征,应当在《基金法》下得到公平待遇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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